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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回采集终端分拣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 2023年10月30日 11:29:42来源:仪表网 26858
摘要本文件适用于退出现场运行的集中器、专变终端、能源控制器(专变)、计量自动化终端等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双向通信、数据处理、数据存储、转发或执行控制等功能的设备。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下发的中仪协 [2023]2 号文件,《拆回采集终端分拣技术规范》被列入2022 年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计划项目,项目编号T/CIMA0108。现已完成该项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拆回采集终端的拆回、存放、分选、分拣检测、分拣处置、再利用和报废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退出现场运行的集中器、专变终端、能源控制器(专变)、计量自动化终端等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双向通信、数据处理、数据存储、转发或执行控制等功能的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采集终端配套的上行通信单元、下行通信单元、SIM卡、功能模组等配件。
 
  分拣环节:
 
  拆回采集终端分拣环节包括拆回、分选、分拣检测、分拣处置、再利用、报废的全过程。分拣流程图见附录A。
 
  分拣档案:
 
  应建立拆回采集终端分拣档案,作为采集终端质量评价及再利用的技术依据,分拣档案应满足如下要求:
 
  a)宜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分拣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具备与关联业务系统的数据接口;
 
  b)分拣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拆回、分选、分拣检测、分拣处置、再利用、报废的各环节过程信息与结果信息;
 
  c)分拣档案应长期保存并有可靠的备份措施。
 
  运输及存储:
 
  拆回采集终端应符合GB/T 25480—2010的规定,并在包装、运输、装接、存储过程中应满足如下要求:
 
  a)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水、防潮、防腐、防火等措施;
 
  b)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和抛掷,宜采用自动化或专用机械设备;
 
  c)应分类放置,库房应保持干燥、整洁,空气中不含有腐蚀性的气体。
 
  拆卸:
 
  拆回采集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别:
 
  a)退役更换:因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符合淘汰与报废的规定而拆回的采集终端;
 
  b)业务变更:因业务需求而拆回的采集终端;
 
  c)故障处理:发现设备故障或质量隐患而拆回的采集终端。
 
  拆卸正在运行的采集终端,应采用保证采集终端原始状态不被破坏的工艺方法和技术措施。
 
  信息记录:
 
  拆卸采集终端时,应记录拆回采集终端的资产编号、拆回日期、拆回原因、封印等原始状态信息。
 
  信息校核:
 
  应及时校核拆回采集终端制造厂名、资产编号、型号、规格、资产状态等信息与资产档案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分类存放:
 
  拆回采集终端宜按以下分类统计并存放,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a)按资产归属地:资产归属不同单位的拆回采集终端,应分类存放;
 
  b)按采集终端型式类型:根据国家标准类型不同,应进行分类存放;
 
  c)按采集终端协议类型:根据通讯规约类型不同,应进行分类存放;
 
  d)按采集终端规格:根据采集终端制造厂家、电压、常数、精度等级、接线方式等规格进行分类存放。
 
  待报废: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且不符合待赔付处置条件的拆回采集终端,宜按待报废处置:
 
  a)4.3.1判定为预报废;
 
  b)分拣检测结果存在单项、或多项故障的且不具备维修条件的;
 
  c)分拣全过程任意工序判断为进水、烧坏的;
 
  d)制造厂商已倒闭的;
 
  e)存在批次故障或批次质量隐患,且不具备维修价值的。
 
  处置为待报废的采集终端,将其中的2G/4G远程通信模块、本地通信模块、控制模块或其它功能模块取并标识清楚,符合要求的可以实现再利用;采集终端采取措施实施无害化报废。
 
  再利用: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拆回采集终端,可投入再利用。
 
  a)处置为待校验的拆回采集终端,经批准更换时钟及备用电池,并进行外观深度清洁,经装用前检测合格后实现再利用;
 
  b)处置为待赔付的拆回采集终端,经批准并经供应商处理后,可以作为再利用采集终端,经装用前检测合格后实现再利用;
 
  c)处置为待维修的拆回采集终端,可对外观或功能实施修复操作,修复后并进行外观深度清洁的采集终端,经装用前检测合格后实现再利用。
 
  报废:
 
  经批准报废的拆回采集终端,宜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报废。
 
  a)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拆回采集终端内存储数据,防止信息失密;
 
  b)计量芯片、计量封印等宜做破碎式销毁;
 
  c)外壳和线路板等可做破坏式销毁;
 
  d)销毁过程应全程录像或拍照留档;
 
  e)元器件、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与废弃处理,应符合GB/T 23685-2009、GB/T 32357-2015相关要求。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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