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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的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近地表处置废放射源特性要求、废放射源整备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安全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处置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工作,现批准《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的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近地表处置废放射源特性要求、废放射源整备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安全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处置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放射源在近地表处置场的处置。
 
  基本要求:
 
  1.废放射源整备和近地表处置的辐射防护要求应遵守 GB 18871 的规定。
 
  2.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的基本安全要求应遵守 GB 9132 的规定。
 
  3.废放射源废物包的运输应遵守 GB 11806 的规定。
 
  近地表处置废放射源特性要求:
 
  1.近地表处置的废放射源为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小于 30 年的废放射源以及 137Cs 废放射源。
 
  2.废放射源处置前应封装在封装管内,单个封装管中的单一核素总活度应低于表1所列限值,以确保单个封装管中半衰期超过5年的核素活度浓度满足《放射性废物分类》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上限值要求。
 
        废放射源整备要求:
 
  1.废放射源整备时应对放射性活度进行衰变修正并核实。
 
  2.废放射源在处置前应进行整备,将废放射源从贮存容器中取出并核实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后放入封装管,向封装管内浇注水泥浆,水泥浆应尽可能密实并充满封装管,封装管盖上盖子后进行焊接封装,然后用水泥浆将封装管固定在包装容器内,整备形成废放射源废物包。
 
  3.封装管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与不锈钢材料力学性能、耐腐蚀性相近的材料制造。
 
  4.多个封装管可固定在一个包装容器内,在容器空间内均匀布置,水平间距大于80mm,避免竖向重叠。
 
  5.利用水泥浆将封装管固定在包装容器内,形成的水泥固定废物体的性能应符合 EJ 1186 的相关要求。
 
  6.包装容器宜采用满足 EJ 1042 要求的废物桶。
 
  7.近地表处置废放射源的整备方法参见附录 A。
 
  废放射源废物包安全要求:
 
  1.直接对废放射源废物包进行装卸、搬运和贮存操作时,废物包外表面上任意一点的剂量率应≤2.0 mSv/h。如超过此限值,应采取外加屏蔽(如外包装容器等)或采用远距离操作。
 
  2.废放射源废物包的表面剂量率应满足处置场的表面剂量率接收要求。
 
  3.废放射源废物包表面污染水平应满足 GB 12711 的表面污染限值要求。
 
  4.废放射源废物包产生单位应填写废物包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 GB 9132 的规定,还应包含废放射源的以下信息:a)核素种类;b)废放射源数量;c)废放射源编码;d)废放射源活度及对应日期。
 
  5.废放射源废物包应有放射性标志和编号,并应符合 GB 12711 的有关规定。
 
  废放射源废物包处置要求:
 
  1.处置废放射源废物包应遵守 GB 9132 的相关要求。
 
  2.处置场营运单位应将废放射源废物包分散码放,避免竖向重叠,并尽可能布置在处置单元下部区域。
 
  质量保证:
 
  1.将废放射源整备为废物包送交处置场进行处置的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保证送交的废放射源废物包满足本标准第 5、6、7 章所述的要求,并向处置场营运单位提供符合处置要求的文件,且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处置场营运单位按照 GB 9132 要求编制的质量保证大纲应涵盖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活动,以保证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有关的活动符合质量保证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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