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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尘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 2024年01月18日 11:05:43来源:仪表网 20708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降尘自动监测系统的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设备安全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平台;系统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降尘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随着全国沙尘频率和危害程度的增加,大气降尘的研究日益加剧,市面上大气降尘量的监测普遍需要监测人员来回奔波进行取样,并将集尘缸带回专门建立的实验室进行监测,并对整个实验室进行恒温恒湿,因此现有降尘量的测量能耗高,成本大;而且相同的样品,不同的人操作,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测量误差大。再者,如果集尘缸采集点和实验室不在同一个地点,还需要考虑样品的运输和存储,使用极不方便。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以及突发状况,传统的手工法监测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管控环境质量的要求,因此为保证降尘监测的数据准确,为人类社会生活质量起到良好的监控作用,应当对当前降尘监测的缺陷进行优化。
 
  在环境监测中,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对于监测的范围和数据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尽管近几年我国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但是降尘监测在我国乃至全世界仍然使用传统的手工方法,不能很好的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需求。与此同时,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监测的范围、项目和频次不断扩大和增加,现有的技术手段和硬件设施无法达到这种高标准、严要求的需求。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西派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曌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淳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育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环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久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冀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中科数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规定了降尘自动监测系统的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设备安全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平台;系统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区域降尘、道路降尘、建筑工地降尘、沙尘降尘量等的监测。冶金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火电厂、矿山、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开放式污染源的降尘监测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执行。
 
  方法原理:
 
  用装有称重传感器的集尘缸自动采集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定时进行蒸发干燥、精确称重,根据已知的采样面积和采样时间自动计算出采样时间内单位面积的降尘量,并将数据自动上传至云端或数据平台。
 
  布点方法和数量:
 
  按照《上海市降尘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 2007,区域降尘自动监测的点位设置应具备有较好的代表性,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环境空气降尘量水平和时空分布规律。布点方法以网格布点为主。
 
  道路降尘自动监测的主要目的是监控区域内主要交通干道降尘污染的情况。在考虑区域面积和道路密集度的基础上,根据城市道路分级等级,选取该区域内等级最高的1~2条道路进行布点监测。每条道路布设2个监测点位,点位之间一般不小于500m,且距道路交叉口中心距离50m以上。
 
  按照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开放式污染源降尘自动监测主要是监控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水泥搅拌站降尘量。宜选取区域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0㎡的污染源单位,监测点位一般选在污染源边界以内,施工范围以外或出入口位置。
 
  点位设置要求:
 
  点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区域降尘自动监测点应避开局部扬尘污染源(道路、烟囱等),距离50m以上;
 
  b) 采样点应尽量避开周围的高大建筑物及树木,与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是其突出高度部分的2倍;同时,监测点至少要有270°水平面的自由开敞范围;
 
  c) 区域降尘自动监测的降尘自动监测仪通常设置于矮建筑物的平台上,桶口垂直向上放置。桶口距离平台1~1.5m,距地面总高度为8~ 15m;
 
  d) 降尘自动监测仪应选择放置于不易被损坏的地方,且便于运维巡检。
 
  e) 道路和污染源降尘自动监测点位设置高度均为1~3m。
 
  设备安装与安全要求:
 
  1.设备安装现场应提供在线监测安装所需要的条件。
 
  2.施工现场应提供 220V,50Hz 交流电源,同时应保证电力供应,以免因断电导致数据中断,应增加漏电保护装置。
 
  3.施工现场宜架设宽带线或者移动网络信号较好。
 
  系统检修:
 
  1.运维单位应制定各监测设施及系统易耗品更换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运维单位应检查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运行情况及数据传输一致性情况,每月对数据采集仪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备份。
 
  3.应急维护符合下列要求:
 
  (1)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原则上应在故障发生24h内修复。当设备发生故障超过72h仍无法修复,应采用备用设备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
 
  (2)更换影响计量性能的主要部件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并实施有效的量值溯源工作。
 
  (3)发现集尘缸内有异物时,应在发现后48h内维护。
 
  4.应保存检修和维修记录,保存时间应与建设周期一致。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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