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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 2024年03月05日 08:59:43来源:仪表网 25582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和其他第三方能源计量审查和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能源计量分技术委员会已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了使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邮箱:mengt@nim.ac.cn。
 
  能源计量是节能减排“眼睛”和“标尺”。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2010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印发《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2号令),明确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工作人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方面要求,规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为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原质检总局计量司组织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 1356-2012)。“十二五”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市质监部门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 1356-2012),陆续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 1356-2012)发布实施以及各地质监部门持续组织开展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对落实《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水平,提高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效率,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实践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足:JJF 1356适用于所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没有适当区分行业特点和单位规模等,审查范围覆盖面宽,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以传统制造行业等为主要对象,对新兴行业(数据中心)等适用性不够;对物联网、能耗在线监测等信息化和新型技术融合度不足;不能适度区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水平和层次等。目前各地能源计量审查工作,主要还是以行政性推动为主,由于缺少相关政策配套和审查结果采信等原因,以及审查工作经费保障等,部分地方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推进难度大。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改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活动。根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
 
  本规范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通用要求,根据重点行业领域能源计量工作特点,将陆续制定其他重点行业领域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除本规范外,已制定的其他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如下:
 
  本规范代替JJF 1356-2012,与JJF 1356-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变化如下:
 
  1、“范围”增加“其他第三方能源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等;
 
  2、“引用文件”增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GB/T 19022-2003、GB/T 23331-2020、GB/T 24789-2022、GB/T 33656-2017等;
 
  3、“术语和定义”增加“能源”、“能源绩效”、“能源计量”、“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能力”、“能源计量能力等级”等。
 
  4、增加“能源计量能力等级”划分要求,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能力分为基础保障级、制度管理级、精细管理级和高效运行级等四个等级;
 
  5、将PDCA理念引入能源计量工作,鼓励能源计量工作与测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等融合;
 
  6、将“最高管理者”和“分管负责人”合并为“能源计量负责人”,适度简化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7、增加“能效监测管理”;
 
  8、将“自查与整改”修改为“持续改进”并入“能源计量管理”;
 
  9、增加“审查周期”并对审查方式进行细化;
 
  10、适当简化重点用能单位审查前准备和报送材料要求;
 
  11、将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审查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和其他第三方能源计量审查和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能源计量范围和对象包括:
 
  1)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6)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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