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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仪表网 行业政策】经研究,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用水表“两检合一”试点,现将《湖北省民用水表“两检合一”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5月10日前反馈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熊磊,87811821,邮箱:22821281@qq.com。
 
  《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同时要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出厂时应检定合格,并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为全面贯彻执行《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激发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湖北省启动民用水表出厂检定与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简称“两检合一”)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利用1年左右时间,协同管理基础较好的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建立健全民用水表强制检定、产品抽检、信息公开、信用监管全链工作制度,压实制造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水表计量监管质效,形成符合法律要求和湖北实际的“两检合一”检定模式,为计量器具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计量科学监管探索路径。
 
  主要任务:
 
  (一)推进“两检合一”。经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授权的湖北省内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对其生产制造的DN15~DN40饮用水冷水水表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出厂检定,检定合格的水表在湖北省范围内安装使用前无需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二)实施公开承诺。相关民用水表制造企业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及企业公开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满足条件的计量标准和人员,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机制,对所生产的在鄂销售的民用水表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确保出厂水表计量性能合格。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相关水表制造企业按季度向企业注册地市州级市场监管局报送水表出厂检定数据及销售地域,并将水表检定证书编号登记造册交水表销售单位。企业注册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汇总相关信息后按季度通报水表销售地市州市场监管局。
 
  水表销售单位在销售水表时,应同时提供水表检定证书。
 
  (四)完善强制检定备案流程。自来水供水单位需对已通过检定的民用水表进行验收登记,并主动向所在地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备案,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
 
  (五)建立抽样检定制度。企业生产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季度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库存的合格水表进行抽样检定。经抽样检定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同批次产品不得出厂,自来水供水单位不得安装使用。水表安装使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拟安装使用的水表进行抽样检定。抽样检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失信惩戒。对于不遵守公开承诺,不按时报送出厂检定数据及相关信息,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撤销计量授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工作方案同时明确了参与试点的企业基本条件,试点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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