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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学纤维制造业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是纺织工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engsq@acee.org.cn。
 
  化学纤维制造业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是纺织工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是化学纤维产业链齐全、品种丰富、规模大的化纤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
 
  按照《国民经济分类与代码》(GB/T4754),化学纤维制造业(28)分为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素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282)、生物基材料制造(283)。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版)》,合成纤维制造中的丙纶纤维制造(2825)和生物基材料制造(283)除莱赛尔纤维制造外均为登记管理,不纳入本标准管理范畴。综上,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素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丙纶纤维除外2825)、生物基材料制造(283)中的莱赛尔纤维制造约1150-1250家(全部为规上企业),其中,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2811)排污单位约10家(主要集中在新疆),纤维素纤维制造(2812)排污单位约40家, 合成纤维1100-1200家 (其中,锦纶约80余家,涤纶约500家,腈纶约7家,维纶约10家,氨纶约20家,其他合成纤维约500-600家)(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和福建) ,莱赛尔纤维制造排污单位3家(分别位于河南、山东、河北)。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丙纶纤维制造业 2825 除外)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酯纤维制造(2821)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进行填报。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文件。
 
  本标准给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循环再利用涤纶纤维制造” “莱赛尔纤维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10项术语和定义。(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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