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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19年09月27日 08:37:15来源:仪表网 25767
摘要为完善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控制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控制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1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waterreuse@mail.tsinghua.edu.cn)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纺织工业排放污水中染整污水水量大、污染物浓度高,是较难处理的一类污水。“十二·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将染整行业纳入环境重点监控行业之一,并将CODCr和氨氮列为约束性指标,加大染整行业环境治理的力度。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本标准发布后,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要求控制其水污染物排放。本标准修订合并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本标准实施后,原有四项标准逐步废止。(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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