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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四项环保标准发布

仪表标准 2020年04月07日 11:51:45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6010
摘要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焦化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规范》等4项地方环境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焦化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 甲醇的测定变色酸分光光度法》、《水质 甲醇的测定变色酸分光光度法》等4项地方环境标准,为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了规范化依据。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太原华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术语和定义、点位布设、监测系统设计、技术要求、技术指标、 检测方法、安装调试、信息平台、试运行、验收、运行维护、系统校准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JJF 1172 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G(气象)004 自动气象站风向风速传感器。
 
  本标准从2020年5月28日开始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空气质量网格化自动监测。
 
  《环境空气和废气 甲醇的测定变色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晋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众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醇的变色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本标准于2020年6月17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甲醇的测定。当定容体积为5mL时,方法检出限为1.45μg,测定下限为5.80μg。
 
  《水质 甲醇的测定变色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晋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众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甲醇的变色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于2020年6月17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甲醇的测定。当检测光程为20mm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29 mg/L,测定下限为1.16 mg/L。
 
  《焦化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主要内容。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12170-2009 焦化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办〔2014〕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应急〔2018〕8号、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 环办应急〔2019〕17号、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16】10号。
 
  本标准从2020年5月28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焦化企业、炼焦化学产品回收深加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钢铁联合企业的炼焦车间(分厂)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以上标准内容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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