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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09月21日 13:27:41来源:仪表网 23138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jsaesdqs@163.com或liangjun@jshb.gov.cn。
 
  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发布于1996年,于1997年开始实施,标准较为老旧,标准限值均较松。迄今为止,国家已经发布了接近50项大气污染物相关的行业排放标准。随着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地方综合与行业标准的不断更新,部分行业的排放限值已明显严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限值。但是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与紧迫的环境压力,现有标准部分限值过于宽松,不适用于当前发展形势,有待加严。
 
  近年来,江苏省空气质量改善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截止2019年,浙江省和上海市PM2.5浓度均已达标,而江苏省PM2.5浓度仅为43μg/m3。此外,2018年江苏、浙江、安徽、上海臭氧日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江苏省臭氧浓度值和上升幅度都为区域内高。
 
  因此,制定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应对PM2.5和臭氧污染、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推进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江苏省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或江苏省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及江苏省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是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等。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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