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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要求,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促进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水平提升,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reserve@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6日。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重点评估自然保护区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综合成效,是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评估考核。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
 
  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调整和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对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目前评估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保护成效方面的评估标准和评判依据,尚缺乏统一的指标体系,无法科学定量地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因此,制订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能够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规范化,是生态环境部履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从整体上提升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本标准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现场查勘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特点,构建了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指标库,包括106项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评估指标、100项草原草甸生态系统评估指标、98项内陆湿地生态系统评估指标,以及97项荒漠生态系统评估指标。在此基础上,通过因子分析法、频度统计法、问卷调查法及专家决策分析法,筛选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有关的各项指标。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Z/T 0303 地质遗迹调查规范;LY/T 18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NY/T 2998 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DB 37/T 3588 海岸线调查技术规范;《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 号)。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评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考此标准。(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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