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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本标准自2021年 01月01日起实施。
 
  化学纤维制造业是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制造和加工的行业。化学纤维是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1 部分:属名;GB/T 4146.2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2 部分:产品术语;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为: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还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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