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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此,将先进的监测技术有效精准直接服务于科研与管理,实现精准溯源、联合执法,是走航监测亟需解决的问题。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24日。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大气中参与一系列复杂的光化学反应,是重要的臭氧前体物,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代表的多项综合及行业排放标准都对多种典型挥发性有机物的厂界排放浓度进行了规定。然而挥发性有机物来源广泛、组成复杂,基于传统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的方法难以对企业厂界排放浓度实现持续监控,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异味)引起的大气环境投诉及信访十分突出。
 
  近年来,长三角多个城市已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积累了较丰富的应用经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已连续三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2019年至今在长三角区域共50多个工业园区走航监测,发现问题点位100余个,开展监测执法联动13次,并在金山-平湖开展了两地联合监测执法,有效实现VOCs排放精准管控;在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臭氧污染治理工作中,走航监测服务管理及时提供了数据支持,发挥了走航方法本身的检测技术优势。2019年至今,飞行时间质谱走航监测技术已经在江苏13个地级市,50多个工业园区开展了实际应用,参与监测执法联动50余次,开展异味调查溯源20余次,共计发现问题点位400余个。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已开展了多次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其中在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丽水市工业园区走航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点位50余个,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持;在磐安溴乙烷泄露事故、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应急监测中,走航车在确定污染范围过程中作用明显,发挥了走航快速、高效的技术优势。
 
  随着认识逐渐深入,发现走航监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缺乏设备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不同品牌设备原理特点差异较大、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不到位,数据可比性较差,数据准确性也尚未得到系统验证,为此大量的不同区域走航数据,系统和关联性分析难以成为体系,目前应用更多的局限于较为分散的、对区域污染排放线索定性“侦查”,区域性VOCs排放研究和更精准的服务管理由于数据质量问题受到限制。
 
  具体为:1)由于缺乏统一的质量控制方法和要求,不同走航设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分析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设备的定量准确性亟待改善。且因没有相关标准,定量数据无法用作污染物超标判定依据。2)受设备原理和性能所限,多个监测污染物因子存在干扰,在较复杂污染情况下,仪器可能出现定性错误,仍需借助人工经验判断和其他参考信息,这对监测执法联动时判断污染来源带来一定困难;走航监测实施方案不一致,难以实现执法口径统一。3)同一型号不同设备之间数据一致性尚待验证,多次走航监测任务形成的区域污染分布状况难以进行对比和综合分析,难以利用多套设备在短时间内得到大范围的污染时空分布。
 
  因此,将先进的监测技术有效精准直接服务于科研与管理,实现精准溯源、联合执法,是走航监测亟需解决的问题。
 
  2020年6月,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受任务后,会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成立了编制组,收集并分析了国内外各仪器厂家的情况资料以及走航监测方法的相关文献。编制组起草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文本。
 
  本规范规定了利用走航监测技术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结合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分布的方法原理、仪器性能要求、监测实施方法及质量控制方法。
 
  本文件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实施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附录共十一个部分。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有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技术指南;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三角其它区域执行本规范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规范目的在于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提供支持。走航监测主要在城市道路、工业园区边界及内部道路、工业企业边界和内部道路开展,监测对象主要是环境空气(城市、园区内部、厂界)及无组织排放废气。本规范规定的技术内容不因地域改变,但在其他区域实施,需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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