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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可应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其他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与质量控制。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24日。
 
  固定源现场监测是污染源管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环境执法的技术支撑。目前现场监测活动中,一是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直接分析;二是现场采样送回实验室分析,与实验室相比,由于现场情况相对复杂,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污染源现场操作行为是数据质量的关键制约因素。综合来看,具备现场环节是环境监测与其他检测活动的大区别,现场质控是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薄弱环节和技术难点,现场人员是生态环境监测的形象窗口,现场问题是监测报告申诉的主要关注点,现场规范也严重滞后于生态环境监测的需求。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中侧重于实验室分析,对现场行为要求描述不多,《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有所涉及,但在具体监测行为上未做详细规定,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的采样也未做有针对性的描述,示范区内监测机构方法选用不一,采样行为也有差异,质控要求落实未形成有效闭环。
 
  制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将有利于形成现场监测共识,统一现场监测行为,为现场监测提供技术指导和质控保证,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对固定源现场监测行为监测准备、方法选用、质量保证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件制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规范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分析方法标准要求,符合污染源相关管理要求。
 
  可行性原则。形成长三角地区现场监测的共识,在现场确认、监测实施等环节提供具体应对措施,提升可操作。
 
  完整性原理。涵盖现场监测全过程,包括监测准备、样品采集、排气参数的确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保存及运输等。
 
  协调性原则。本规范属于地方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以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适用范围有相同之处。由于国家标准特别是废气监测技术规范颁布时间较早,且无修订计划,本规范是对国家标准的落实、细化和补充。一是对国家规范相关要求的落实和细化;二是对近年来新发布实施国家固定源监测规范中采样要求的归纳和补充;三是对长三角示范区范围内固定源现场监测采样的方法选用、具体实施在不违反标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四是补充挥发性有机物和无组织采样要求。
 
  本文件引用的文件有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场所分类;GB 4920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GB 4921 工业废气 耗氧值和氧化氮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萘乙二胺比色法;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等。
 
  本文件可应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其他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与质量控制。长三角其他区域执行本文件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废气手工现场监测活动。(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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