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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12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12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淮安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中的测定方法原理为:样品经酸碱分配净化后,在酸性条件下(pH 值为 1~2),采用液液萃取法或者固相萃取法提取硝基酚类化合物,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定容后用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碎片离子质荷比及丰度比定性,内标法定量。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 2,6-二甲基-4-硝基酚等 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试样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2 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 0.8 μg/L~8 μg/L。(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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