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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高可免10年所得税

仪表产业 2020年12月18日 13:09:22来源:智能制造网 17753
摘要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仪表网 仪表产业】导读: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改革春风吹满地,芯片、软件更牛气。
 
  在新的经济、科技、贸易形势下,加快发展国产自主芯片与软件产业势在必行。近日,国产芯片和软件行业迎来重磅利好,在税收方面将获得极大政策优惠,且高可享10年免除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具体来盘一盘。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不同集成电路线宽、经营期等条件下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给予1-10年不等的税收优惠,而且将政策有效期追溯至今年1月1日。
 
  公告的出台,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目的是为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随着这项政策的落地,相信国内集成电路与软件企业将收获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从公告内容来看,此次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告主要聚焦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包括了10大重点信息:
 
  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这三类不同标准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可以分别获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收优惠。
 
  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是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是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是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是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十是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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