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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12月23日 10:11:02来源:仪表网 26614
摘要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修改工作安排,现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修改工作安排,现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内容
 
  (一)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标准化法》提出“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作用等需要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在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二)对标准样品做出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标准样品定位于“对需要有实物对照的技术要求”,“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三)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标准制定阶段分别做出程序性规定。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
 
  (四)增加标准供给手段
 
  为适应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需求,明确标准的采用和转化运用,同步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发布工作。同时,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拓宽了国家标准的制定渠道,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的特殊程序。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明确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五)促进标准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标准出版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下载。同时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等标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对实施中产生的问题,通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反映,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建立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能源、资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上述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zjss_gy@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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