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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1年01月13日 16:01:14来源:仪表网 32836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运维检查、仪器检查和现场比对的仪器设备、操作过程、数据统计与评价等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2月5日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 年 2 月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其中增设了 O3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并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为配套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各地均已开展了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工作。
 
  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指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同时强调了“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原环境保护部要求,总站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控体系,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事权上收后的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质控体系建设要求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根本,以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规范环境监测监督核查为重点,统一质控手段,健全质控、监督相关的标准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建设有 1436 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各地区仪器设备、软硬件条件和人员水平差距较大,缺乏明确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监督核查体系。随着臭氧污染近年来逐渐被公众认知和关注,臭氧监测的质量控制形式严峻,同时事权上收后带来的运维监督压力也随之增加。与 SO2、NO2、CO 等污染物采用气体标准样品进行量值溯源与传递的方式不同,目前臭氧没有统一的标准样品可用,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质控体系,缺乏一套科学完善且适应我国臭氧自动监测现状的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可为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监督核查和质量评估提供统一的技术手段,为实行飞行检查常态化提供必要依据,能在事权上收的新形势下有效规范并监督各运维公司和质控公司的工作,是“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的必要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运维检查、仪器检查和现场比对的仪器设备、操作过程、数据统计与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1099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
 
  臭氧一级标准指被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认定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为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的高计量器具。臭氧一级标准主要用于与国家计量基(标)准的量值比对、与生态环境系统内SRP 的量值比对、向臭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
 
  臭氧传递标准指依据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者准确分析、可以溯源到更高级别或者更高标准臭氧浓度的可运输仪器设备。臭氧传递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性或者用于校准监测站点的臭氧分析仪器。
 
  臭氧核查标准指可携带至自动监测现场,对采用紫外光度法等的点式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仪进行现场比对的臭氧校准仪或动态校准仪。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且内置有臭氧发生器和紫外光度计。
 
  本指南评估方法为:在评估区域内抽取一定比例的点位,检查臭氧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情况和运行状态;检查结果合格后,采用经量值溯源的臭氧核查标准,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臭氧分析仪进行现场比对,以分析仪测定值的相对误差评估数据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时对采用紫外光度法等的点式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进行质量评估。(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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