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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管理工作。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管理工作。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指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纳入污染地块名录,且现阶段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地块。
 
  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法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 2050-20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本指南中的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地块管控区域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等进行监测,判断污染物是否存在扩散情况,检验管控措施效果。风险管控方案中的环境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点位布设、监测频率、采样和数据分析及污染扩散判别方法等内容。
 
  监测对象指根据污染地块污染物特征及传播途径,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监测。若污染地块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应补充地表水监测;若污染地块存在空气扩散风险的应补充环境空气监测。
 
  监测指标应结合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地块特征污染物、调查确定的超标因子等。
 
  在风险管控区域四周各方向至少布设1个采样点位,根据污染物迁移途径,在主导下风向位置可适当增加采样点位。
 
  土壤样品包括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具体深度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污染最大深度。
 
  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分析参照HJ 25.2、HJ/T 166要求执行。
 
  重金属和无机(六价铬除外)污染地块土壤监测频次原则上每3年不少于1次,六价铬、有机物污染地块土壤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风险管控责任主体确保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形成巡查监管记录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保留必要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对巡查过程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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