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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1年06月28日 09:30:43来源:仪表网 28435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仪表网 仪表标准】导读:酿造工业行业在江苏省地域分化明显,酿造工业企业集团化和规模化程度不高,小规模企业数量占全行业比例较高,多以分散经营为主,市场集中度不高,竞争格局较为混乱。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规范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提升业环境管理水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酿造工业行业包括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工业和151酒的制造中1511的酒精制造业、1512白酒制造业、1513啤酒制造业、1514黄酒制造业、1515葡萄酒及1519其他酒制造工业。
 
  酿造工业行业在江苏省地域分化明显,酿造工业企业集团化和规模化程度不高,小规模企业数量占全行业比例较高,多以分散经营为主,市场集中度不高,竞争格局较为混乱。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水平、污染治理水平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差异较大,同时酿造行业已出台相应的取水定额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提高并统一酿造行业的生产、排放全流程的规范性,亟需出台相应标准及规范推动酿造工业行业结构升级和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等。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监测要求,按HJ 91.1、HJ 373、HJ 493、HJ 494、HJ 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企业原料加工量、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实施与监督: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当采用自动监测的结果作为监督性检查依据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在发现企业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并按本文件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4.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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