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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工业涂装工序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C2223加工纸制造业 、C21家具制造业、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和C43金属制品、机械和修理业。
 
  近年来, 江苏省PM2.5改善进入瓶颈期,臭氧问题日益突出,VOCs是臭氧和PM2.5形成的关键污染物,初步研究结果表明,工业涂装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源排放总量前三位,由于活性物种占比高,臭氧生成潜势大,而目前治理水平亟待提升,对标准的需求迫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工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HJ 212等规定执行。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4.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治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治理设施前后监测。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HJ 732的规定执行。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 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4.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涂装工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江苏省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汽车维修行业,以及DB 32/4041-2021已有规定的船舶制造行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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