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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铀矿地质勘查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铀矿冶和铀矿冶退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铀矿冶退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铀矿冶是核燃料循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废物量大,占整个核工业放射性废物重量或体积的 98%以上,铀矿冶废物虽属低放长寿命废物,但分布广。铀矿冶矿石和放射性废物中存在 U 天然、230Th、226Ra、232Th 等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且含有 234U、230Th、226Ra、210Po 等极毒放射性核素以及可导致肺癌的放射性气体 222Rn,因而构成长期潜在辐射污染与危害,同时铀矿冶的放射性废物中还可能含有锰、镉、锌、汞、砷、氨-氮、硫酸根、硝酸根等有毒有害物质。铀矿冶对集体剂量的贡献约占整个核燃料循环体系的 80%。铀矿采冶为完全开放性环境,涉及放射性、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铀矿采冶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广、危害大、时间长,是整个核燃料循环体系中最大者。通过近十年发展,我国铀矿冶开发了常规采冶、地浸、堆浸、原地爆破浸出等采冶工艺,涵盖了国际上所有铀矿采冶工艺。一方面随着核电的发展,天然铀需求大幅增长,新、改、扩建铀矿山项目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大量铀矿冶设施正在实施退役治理。
 
  2019年已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HJ 1015.2-2019),但目前尚没有相应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不利于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规范和指导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是必要的。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为主要依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了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内容要点和监测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各章节内容为: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验收准备阶段技术要求、验收阶段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审查及公示、附录等部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给出了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给出了验收监测方案以及验收意见推荐格式。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1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按照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测。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验收监测内容及布点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监测一致,以说明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验收监测应考虑退役治理过程的监测,退役治理后的达标监测作为验收监测的组成部分。监测布点、监测内容应充分反映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宗旨,真实反映铀矿冶退役治理项目的特征和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采集样品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采样计划,包括选择合适的采样地点和位置,避开一些有干扰的、采样性差的地点,选择合理的采样时间、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铀矿地质勘查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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