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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信息,截止2021年8月底,江苏省共有纺织企业4309家,占全国总数的43%。江苏省纺织企业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的3级分类,包含C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企业3104家,占比超过70%。另外,C 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的企业736家,C 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的企业259家,C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企业68家,C 174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企业16家,C 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企业23家,C 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企业25家以及C 178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企业64家。
 
  2018年7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江苏省13个设区市全部行政区域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体系,协同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控制,有效解决细颗粒物(PM2.5)超标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等。
 
  污染物监测要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61和HJ 879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厂区监测。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 h平均浓度手工监测按照HJ 604、HJ 1012的规定,以连续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HJ 1012规定的要求执行。
 
  企业边界监测。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 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达标判定。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监测数据等于或低于排放限值的,即属于达标排放。2.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等于或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即属于达标排放。3.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要求的手工监测数据。4.启动、停机等非正常情况下,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江苏省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以及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文件中已确定限值的控制项目外,其余控制项目仍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中的相关规定。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废气排放控制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文件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或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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