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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入场、填埋、封场及后期管理 的污染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监测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提出并归口管理,东莞市新东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共同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已经编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也不断增长,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已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主要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包括填埋、焚烧和堆肥,焚烧因具有高减量、高减容、破坏有毒有害物质等优势,而被各国广泛采用。然而,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富集重金属、可溶性氯盐、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焚烧飞灰。
 
  我国近年来也对飞灰填埋技术进行了大量和广泛的研究,国家重点研发、省部级、市级科研基金资助了大量的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技术研究。在垃圾焚烧飞灰相关研究逐渐深入、垃圾焚烧处理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涌现出一批负责任、技术强的企业,不断为飞灰的安全处置提供创新的解决途径。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发布的12年以来,我国飞灰填埋技术有长足的进步,亟需凝练当前的科研、技术、管理成果以更好服务社会。
 
  因此,需要在对国内外填埋技术现状和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并充分吸收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调动科研单位、头部企业蕴藏的技术革新,对现行标准进行评价和补充,编制形式更灵活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制,将有利于引导我省垃圾焚烧飞灰填埋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降低垃圾焚烧处理手段经济、环境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飞灰的违法处理。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入场、填埋、封场及后期管理 的污染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时的入场、填埋、封场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 可作为有关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T 2828.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HJ 77.3 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66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本标准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入场控制要求、运行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封场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
 
  入场控制要求:1.飞灰的固化/稳定化等处理过程宜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或专业处理中心内进行,吊装填埋的飞灰处 理产物入场前,浇筑填埋的飞灰稳定固化后,应满足 GB 16889 的入场控制要求。 2.对淋溶液处理设施含生物处理工艺的填埋场,入场的飞灰处理产物浸出液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 氧量、氨氮、钙离子及氯离子等浓度不宜超过设计进水水质。 3.飞灰处理产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 4.在飞灰处理产物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运输工具应满足防雨、 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5.飞灰处理产物雨天不宜进场。 6.宜设置飞灰处理产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7.填埋场宜对入场飞灰处理产物进行抽样检测。飞灰处理产物浸出液的检测频次宜参考 GB 2828.2 的规定,根据极限质量与批量确定。对检测不达标的飞灰处理产物应及时回取并通知来源单位处理处置。
 
  填埋作业一般要求:a) 日常作业宜尽量缩小作业面积,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宜尽量避免扬灰,对易产生扬灰区域进 行喷洒; b) 填埋场底部及沿边衬层首层摊铺压实飞灰处理产物厚度需达 1 m 以上。机械作业时,设备应 与底部防渗层及边坡保持合适距离; c) 雨天不宜开展填埋作业,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集中填埋; d) 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暂停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并采用沙袋、轮胎等压载; e) 应建立覆膜巡查制度,定期及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后,对覆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的 覆膜,对吹开裸露的区域重新覆膜; f) 填埋作业完毕后宜对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批次进行标记。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16889 的规定。2.淋溶液宜单独处理,或将重金属离子与氯离子等经预处理削减至处理站水质要求后,进入生活垃 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3.运输车辆冲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
 
  监测要求:1.飞灰处理产物浸出液中的汞、砷、硒测定应执行 HJ 702,六价铬测定执行 GB/T 15555.4,铜、锌、 铅、镉、铍、钡、镍、总铬测定执行 HJ 766,二噁英测定执行 HJ 77.3 的规定。2.填埋场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按 GB 16889 执行。大气污染物、填埋气体、渗沥液、外排水、 地下水、地表水、填埋堆体渗沥液水位、场界环境噪声、填埋物、苍蝇密度监测及封场后监测方法应符 合 GB/T 18772 的规定。 3.在填埋场开始运行前与运行中,应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监测要求应符合 GB/T 18772 的规定。4.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时的入场、填埋、封场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 可作为有关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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