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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十三五”期间,江苏省13个设区市中有11个设立了市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 测网,常州、淮安 2市未设立市级监测网,市级监测网断面数量(均未统计纳入省级以上断面数量)在12—156个之间,各市平均断面数为40个,苏州市断面数量最多。目前有10个设区市已开展“十四五”市级监测网断面调整工作,有3个设区市暂未进行市级监测网断面调整工作。
 
  目前,江苏省内县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总体的规划及建设水平不均衡,部分县(市、区)有延续多年的监测网络,并定期开展断面优化调整,按计划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部分县(市、区)地表水监测网络未得到良好延续,存在断面长期未优化调整,监测工作开展缺乏计划性等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监测断面设置和管理是科学、全面反映全省水生态环境状况及江河湖泊水体功能保障情况的关键,也是支撑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的基础。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水环境质量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江苏省也将地表水环境质量纳入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设置、调整等技术工作的严谨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制定标准文件明确省级及以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的设置原则和各流程工作的技术要求,压实和厘清地方治污责任,避免水污染纠纷,助推水环境质量改善,形成全省合力支撑江苏省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30943 水资源术语;GB/T 50594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SL 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32 中国地表水环境水体代码编码规则;《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江苏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断面设置要求:
 
  1.根据不同原则设置的断面发生重复时,合并设置1个断面。
 
  2.断面位置应选在水质均匀的水域,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优先选择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水面宽阔、无急流或险滩处,兼顾水生态监测要求。
 
  3.水网地区流向不定的河流,应根据常年主导流向设置监测断面;无法确定常年主导流向的河道,监测断面可设置在往复段中间位置。
 
  4.针对河流左右岸分别划定水功能区的情况,应在左右岸分别设置监测断面。
 
  5.潮汐河流上处于感潮河段的监测断面位置尽可能与水文断面一致或接近,以便获得有关水文数据掌握涨平退潮周期,有闸坝控制的支流控制断面应设置在闸坝近支流一侧,无闸坝控制的支流控制断面应设置在主要污染源下游且未与干流、海水、湖水混合处。
 
  6.湖泊、水库通常只设监测垂线,湖泊(水库)无明显功能分区时,可采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省级监测网对水域面积 100 km2 以上的湖泊和水库按照 10 km×10 km为一个网格,每个网格设置一个监测垂线,水域面积 100 km2 以下的湖泊和水库原则上设置一个监测垂线;市级、县级监测网可加密监测网格设置监测垂线。湖泊(水库)有明显功能分区时,在不同功能分区分别设置监测垂线。
 
  7.断面位置要求交通可达、环境安全、监测便利,兼顾周边具备自动站建设条件。
 
  8. 根据各行政区域面积大小及水系发达程度,均衡各行政单元监测断面数量。
 
  调整频次:
 
  依据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原则上于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五年)实施的前1年,编制“地表水环境质量网络优化调整工作方案”,对监测网断面进行一次全面优化调整。如无特殊情况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做调整。
 
  断面调整与初步设置:
 
  以原有本级监测网断面为基础,根据下个规划周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断面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纳入新设置的高层级监测网中所有与本行政区有关的断面,删除原有本级监测网中设置重复或不符合要求的断面,保留原有本级监测网中符合要求的断面,调整原有本级监测网中需要设置但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断面,新增原有本级监测网和高层级监测网未覆盖但符合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的断面,形成初步断面清单。
 
  本规范适用江苏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的断面设置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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