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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指南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对象、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及要求。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江苏省化工、农药、涉重等重污染行业比重较大,生产历史较长,工业结构性污染是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随着我省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退二进三”政策实施,许多工业企业因搬迁、转产、停产或倒闭,在城市中心遗留、遗弃了大量的退役地块。2006-2014年,经过三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全省共关停搬迁6000多家化工企业;2007-2015年,共关停淘汰近800家涉重企业。城区内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多数建成时间较早,部分企业早期甚至未配备环保设施,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废料和副产品的无序堆放和倾倒弃置以及有害废水渗透,导致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形成了各种类型的土壤污染地块。省内各地确定的土壤污染地块污染数量多、污染物种类复杂,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还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构成持续性的威胁,如不妥善处置,极易导致环境健康损害,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对上述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修复成为江苏省今后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国家层面也尚未开展对于修复后污染地块的跟踪管理工作,污染地块修复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合格后,就直接进入安全利用和开发建设程序,风险管控效果的长期有效性难以保证,地块安全利用开发建设期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和风险管控效果影响无人管理,此外,部分地块修复或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后,土壤污染物含量仍高于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上述问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均产生一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国内仅广州市出台了针对修复和风险管控后期工作要求的管理文件,国家层面尚无相关技术文件,编制适合江苏省情况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指南十分必要和迫切。
 
  本指南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对象、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监测对象:
 
  长期监测对象的选择满足以下要求:
 
  a)长期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土壤、地下水和地块风险管控设施,必要时可增加环境空气、室内空气;
 
  b)地块开发建设前,涉及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土壤和地下水;涉及采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地下水;
 
  c)地块开发建设期,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和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土壤和地下水。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时,监测对象应包含环境空气;
 
  d)地块安全利用期,涉及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土壤和地下水;涉及采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监测对象应包含地下水。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时,监测对象应包含环境空气,必要时可监测室内空气。
 
  土壤点位布设满足以下要求:
 
  a)采样点位水平方向的布设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应说明采样点布设的理由;
 
  b)每个地块内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c)应综合分析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数据,重点在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高的区域布点;
 
  d)对于采用阻隔工艺进行风险管控的地块,应在地块外4个方向各设置不少于1个土壤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应遵循阻隔材料不被破坏且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原则;
 
  e)对于安全利用期的地块,监测点的布设应不影响地块正常利用;
 
  f)采样点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样深度可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施工情况、污染物迁移情况和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等进行判断设置,涉及基坑开挖与回填、原位修复的区域采样深度应至少达到修复或风险管控深度以下0.5m,且修复或风险管控深度以下0.5m的样品必须送检;
 
  g)土壤采样深度可0.5~2m等间距设置采样位置,具体见HJ 25.2,每个钻孔送检土样数量不低于2个。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满足以下要求:
 
  a)地下水监测井数量和位置见HJ 25.6中10.2.4要求,应充分利用地块调查阶段、工程运行阶段、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阶段设置的地下水监测井,现有监测井应符合后期管理采样要求;
 
  b)每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至少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送检;
 
  c)对于采用阻隔工艺进行风险管控的地块和修复后已开发利用且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地块,应在地块外4个方向各设置不少于1个监测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d)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应优先考虑污染物浓度高的区域、敏感点所处位置等;
 
  e)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及地层情况确定,且不穿透目标含水层地下水隔水底板。
 
  检测指标的选择满足以下要求:
 
  a)修复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指标应包含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b)采用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微生物技术修复后的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原则上二次污染物指标应根据修复技术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
 
  c)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后期管理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工程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渗透性能、阻隔性能、工程设施连续性与完整性等,污染物指标包括目标污染物浓度、浸出浓度,室内空气等环境介质中的目标污染物指标;
 
  d)必要时可增加土壤理化指标、地下水常规指标、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流速、地球化学参数等作为后期管理的辅助判断依据;
 
  e)室内空气和环境空气检测指标应包含目标污染物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标。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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