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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仪表标准 2021年12月07日 13:55:22来源:仪表网 22776
摘要生态环境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等。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引用文件包括: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 GB 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的,还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同样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所有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发布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79 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985 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086 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放铅、砷、镍、镉、铬、锑、汞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 号)等。
 
  企业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排查企业内所有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将其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并对其进行分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至少包括:监测点位及布置图,监测指标与频次,拟选取的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企业应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与监测指标,按照 HJ 164 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地下水监测井。
 
  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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