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对五类水作实行不同要求: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括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润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到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