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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开展餐饮油烟污治理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餐饮油烟污染具有“小而分散”的特征,致使环保部门的工作陷入了困境,表现在行政处罚适用比例低、限期改正效果不佳和行政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完善。解决餐饮油烟污染环保难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架构,即建立餐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环评审批前置制度、重构餐饮油烟污染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和支持公众诉讼解决餐饮油烟污染,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行政与司法诉讼相结合,以从根本上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
关键词:餐饮油烟污染;环保困境;法律对策
0 引言
2013 年 9 月 10 日,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但基于餐饮油烟污染的特殊性及餐饮业环境管理法规的不完善,环保部门针对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效果不佳,成为影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的阻碍性因素之一。
一、餐饮油烟污染的特殊性
餐饮油烟污染不同于“大而集中”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具有“小而分散”的特征,这对环保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环保提出了挑战。
(一)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数量多但规模小
(二)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经营状况多较差
(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处于环境敏感区
(四)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为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餐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服务许可证,均明确规定餐馆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中式炒菜等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实践中,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餐馆,工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一般限定其经营范围为面食制作等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但部分餐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中式炒菜等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引发周边居民的强烈投诉。
(五)餐饮油烟污染的变动性较大
城市餐饮油烟的排放具有不定时的特点,不同于工业企业废气的平均、稳定排放,而是集中在早、中、晚三餐前后排放,相应的,餐饮油烟投诉也多集中于早、中、晚三餐前后 ;另外,城市餐饮油烟的排放量与餐馆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相关,即餐馆经营状况好时,油烟排放量较大,而经营状况不好时,则油烟排放量较小。因此,城市餐饮油烟污染的变动性较大,这对油烟污染的监测、采样及环保的现场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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