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此草案有两处“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输配电价的执行标准,二是着重强调了公平交易问题;但从该草案也可看出,电力市场化改革道路依然漫长
11月30日,电监会公布了《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电监会发布的又一重要文件,它明确提出了电力跨省区交易、发电权交易以及大型用户直购电交易的规范和管理办法。相关专家指出,《规则》的出台可视为“十二五”电力改革的前奏。
《规则》旨在推进电改
“《规则》对电能交易组织、方式和监管等进行了全过程的规范,这是一部系统化的电力交易管理法规。”一位参与了《规则》制定的电力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据了解,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此次《规则》有两处“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输配电价的执行标准,二是着重强调了公平交易问题。《规则》指出,交易过程中电网企业收取的输配电费用应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国家核定的,由电网企业和相关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同时,电能交易应按照自主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电力监管机构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使市场操纵力等违规交易行为将给予警告或处分。
此外,《规则》明确表示电能交易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电能买卖的活动,包括跨省区电能交易、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等;交易主体包括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凡是列入国家淘汰名单的电力企业和用户,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
“《规则》于年初开始酝酿,其后专家对其进行了多次论证。《规则》在规范电能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保障电力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之时,亦期望能达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上述电力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出台仍遭专家质疑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进行了八年,但其取得的实质成果却有限。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电力体制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也纷纷告诉本报记者:“《规则》的出台不一定能推动电改。”
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对本报记者表示,交易模式的缺位使《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草案)》存在遗憾,“现在对输配电价有明确规定,但是(草案)看不出未来电力市场框架,是以批发市场为主,双边交易为主,还是建立电力库。电能交易市场的建立依然任重道远。”他说。
而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力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电能交易的主体应该是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输电企业扮演的只应是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角色,而不应直接参与买卖。“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取消了电网企业作为单一购买方的‘竞价上网’办法,全部电量都由发电商与用电户或配电商签订各类购电合同,这样不仅让电力成为了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普通商品,还显著地提高了电力系统整体效率。”该专家指出,《规则》将输电企业划为电能交易的主体,这实质上已违背市场化改革的初衷。
国家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王强此前也曾表示,电价改革方案出台很久仍迟迟未改,是因为没有找到电价改革的切入点。一旦确定了电网为“物流企业”,那么,在“十二五”期间,输配电价改革将会走出实质性的一步。
另一位电改专家也对记者表示,目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国务院2003年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比较起来存在出入。《电价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电网企业实行单独定价,然后放开对发电价格和用电价格的政府管制,让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进行电力交易,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市场价格,而目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到这一步。此外,她还对本报记者指出,《规划》出台后其执行力度如何也是一项未知数。
坚定走市场化改革之路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厂网分开、输配分开”的改革方向,提出要“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重点,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但是,电力改革真正要实现市场化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中国目前并没有将输电企业与配电企业分开,所以《规划》将输电企业列入交易主体是没有问题的。”华北电力大学的一位教授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有很多人认为电改推进阻力大是因为电网垄断,其实并非如此。目前国家在电力方面的投资、价格管理体系都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电改止步不前的重要原因。”
华东电监局的一位专家对本报记者说:“此次《规则》的出台有两个大的背景,一是发电企业进行电能交易的欲望强烈,二是电力用户参与电能交易的积极性高涨。”发电企业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比工程造价、比煤耗、比*、比利润,在已经开放竞争的领域进行了的竞争。据介绍,“十五”期间华东火电企业的每千瓦单位造价为3800元,现在已经降低到了3600元,平均供电煤耗在近四年的时间里共下降了25克/千瓦时。华东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已经连续开展了15次,电量达到了55亿千瓦时,大用户直接交易今年成交的电量约39亿千瓦时,发电权交易电量每月都保持在60亿千瓦时左右,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在扩大*和增加利润上尝到了甜头。电力用户逐渐体会到了直接交易在规避电价变动风险、保障电力供应来源方面的作用,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
此外,这位专家还表示,《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前电网企业经常作为跨省(区)买卖电的庄家,但现在《规则》明确提出“跨省(区)开展的电能交易,原则上由发电企业与省(区)外的购电主体直接通过区域电能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委托电网企业进行跨省(区)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在交易开展前,应与被委托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交易合同,明确委托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直接参与权就得到了保证,网厂在跨省(区)电能交易上将更加和谐。
“电改是电力行业的共识,同时电力市场化改革也在不断前进。在电能交易进一步规范的同时,国家已经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位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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