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和随后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都对核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发展核电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确保核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先决条件,充分认识高标准严要求是核电发展的本质属性,充分认识严格有效的监管是核安全的重要保障,确保核电安全发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核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世界发达国家核能平均占能源总供给的比例在20%左右,法国则达到78%,日本为26%。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核电也将成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
预计到2020年,全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将超过12亿千瓦。如果采用化石能源,仅发电一项大约每年需消耗超过30亿吨标准煤。核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技术已经成熟,且具有单机容量大、燃料消耗少、占地面积小等特点,成为可以大规模开发利用的能源。
同时,发展核电也是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电力构成中,煤电约占80%的份额。计算表明,一座百万千瓦级的燃煤电厂,年消耗煤240万吨,排放二氧化碳588万吨、二氧化硫4.4万吨、氮氧化物2.2万吨。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世界各国发展核能的信心普遍受到了冲击,但除个别国家政府因其政治需要宣布放弃核电外,都宣布要继续大力发展核电。5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发展核电的工业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核电建设、运行经验,切不可因噎废食而放弃发展核电。
二、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确保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先决条件
从福岛核事故可以充分看到核事故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众对核事故的极度敏感性,二是核事故影响的广泛性,三是核事故后果的难以恢复性,四是核事故处理的艰巨性。
正因核事故具有以上特点,任何核事故都会引发公众的不满、社会的动荡,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核安全关乎公众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政权安危、关乎国家未来。因此,防止核事故,确保核安全是发展核电的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在核电发展之初,就确定了“安全*,质量*”的方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规体系,采用与接轨的核电标准,实施中央政府直接、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几十年来,我国核电一直处于安全状态,未发生过核事故。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迅速研究部署,对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综合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容不得半点的麻痹和松懈,必须切实提高对核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对核安全要怀有敬畏心理,坚持并发展“认真、严谨、质疑、保守”的核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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