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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相关标准

时间:2021-1-30阅读: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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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相关标准
1.1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村镇污水处理在我国刚刚起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截至2016年底,全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制镇比例为52.64%,也就是说全国有18 099个建制镇,其中13 028个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到一半尚可正常运行;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占20%。仍有大量地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于空白。图1表明各省市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地区差异较为明显。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较高的地区可达到89.18%,行政村比例达到64%、44%、84%和18%,西北、东北地区仅为0.01%~25.7%。考虑到农村污水治理建设费用巨大、农村管理能力不足等因素,参照国外发达国家治理历程,全面实现农村污水治理还需较长时间努力。当前,在大幅度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基础上,重点推动经济发达地区、生态环境敏感、人口密集等地区农村污水治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村镇污水从宏观来看总量很大,但作为村庄或农户个体而言,水量又较小,日变化很大。污水水质和排放的规律与城市有很大不同,加上农村的技术经济条件限制,造成农村水污染治理有很多与城市污水治理不同的地方。首先,我国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散户、联户及自然村占很大比例,受自然条件限制,难以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适合采用就地处理;其次,农村技术薄弱,经济承载力较弱;第三,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差异性较大,造成不同区域与环境条件导致各地农村的污水排放特征差异很大,对污水处理技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第四,我国有粪便还田传统,促进农业发展,从而延续中华文明。生活污水中氮磷等营养元素在城市,是河道水体的富营养化的因素,但对大多数农村却是农业作物所需。针对农村污水特点与经济承受能力,健全公平、规范和高效的农村污水治理的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适合农村的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要求。对于保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长效运营与有效监督机制,实现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培育面向村镇污水治理的产业li量,科学规划与高效组织,引导行业的规模化、产业化与标准化发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成新型的适合农村的污水处理与管理模式,使村镇污水处理技术与产业新市场村镇污水治理逐渐规范化发展。
1.2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目前村镇污水排水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以及《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建标148-2010中将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按建设规模划分为:Ⅰ类:5 000~10 000 m3/d;Ⅱ类:3 000~5 000 m3/d;Ⅲ类:1 000~3 000 m3/d;Ⅳ类:1 000 m3/d以下。不同规模执行不同的出水水质指标。其中Ⅰ、Ⅱ类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中的一级A标准,Ⅲ、Ⅳ类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中的三级标准。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设计出水水质指标要求偏高。对全国809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调查表明,已建污水处理厂根据环评要求确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B(56%)、一级A(36%)、二级(5%)和三级(0.7%)标准,只有1.5%和0.2%分别执行地方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其中有83%的Ⅳ类、46%的Ⅲ类污水处理厂按GB 18918-2002一级B出水设计,如图2所示。对部分省市23 000余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出水标准的调查表明,大部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的规定,只有接近13%的设施出水依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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