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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吨/天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专业生产一体化,质量稳定可靠,服务快捷1流,*,行业领xian
污水一体化智能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措施可靠,轻松过环评。
①与复合式及生物膜一膜生物反应器相比,一体式活性污泥一膜生物反应器具有较高且稳定的COD去除率,膜的污染程度轻,膜污染也容易消除。生物膜一膜生物反应器的膜污染程度重,膜通量下降速度zui快。
②较大的曝气量可以减缓膜污染程度和膜通量的下降速度。
传统的生物脱氮工艺基本原理是在二级生物处理过程中,先将有机氮转化为氨氮,再通过硝化菌和反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转化为亚硝态氮和硝态氮,终通过反硝化作用将硝态氮转化为氮气完成脱氮。因为硝化与反硝化反应的进行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有机物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自养硝化菌对氧气和营养物的竞争力不如好养异养菌,无法占据主导地位;反硝化需要有机物作为电子供体,但是硝化过程去除了大量的有机物,导致反硝化过程中碳源缺乏,所以为平衡两单元的不同需求,发展出多种生物脱氮方法相结合的工艺。
传统的生物脱氮工艺主要依靠调整工艺流程来缓解硝化菌反应环境和反硝化菌反应环境之间存在的矛盾。如果硝化反应阶段在前,则需要外加电子供体例如甲醇等物质,提高了运行费用;如果硝化反应阶段在后,则需要将硝化废水回流,容易产生污泥上浮并且需要提高回流比以获得更高的去除率。这个矛盾在处理氨氮浓度较低的市政废水中尚不明显,但在处理垃圾渗滤液、畜牧废水等高浓度氨氮废水时,极大的限制了系统脱氮效率。
近年来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人们发现了一些与传统生物脱氮理论相反的生物脱氮方法,如SND工艺、SHARON工艺、ANAMMOX工艺、SHARON-ANAMMOX组合工艺、OLAND工艺、CANON工艺。
1、同步硝化反硝化(SND)脱氮工艺
根据传统生物脱氮理论,脱氮途径一般包括硝化和反硝化两个阶段,硝化和反硝化两个过程需要在两个隔离的反应器中进行,或者在时间或空间上造成交替缺氧和好氧环境的同一个反应器中;实际上,较早的时期,在一些没有明显的缺氧及厌氧段的活性污泥工艺中,人们就层多次观察到氮的非同化损失现象,在曝气系统中也曾多次观察到氮的消失。在这些处理系统中,硝化和反硝化反应往往发生在同样的处理条件及同一处理空间内,因此,这些现象被称为同步硝化/反硝化(SND)。
对于各种处理工艺中出现的SND现象已有大量的报道,包括生物转盘、连续流反应器以及序批示SBR反应器等等。与传统硝化-反硝化处理工艺比较,SND能有效地保持反应器中pH稳定,减少或取消碱度的投加;减少传统反应器的容积,节省基建费用;对于仅由一个反应池组成的序批示反应器来讲,SND能够降低实现硝化-反硝化所需的时间;曝气量的节省,能够进一步降低能耗。
因此SND系统提供了今后降低投资并简化生物除氮技术的可能性。
2、短程硝化脱氮(SHARON)工艺
SHARON工艺即短程硝化脱氮工艺,是荷兰Delft技术大学1997年提出开发的新型生物脱氮工艺。基本原理是在同一个反应器内,在有氧的条件下,自养型亚硝酸菌将NH3-N转化为NO2-,然后在缺氧条件下,异养型反硝化菌以有机物为电子供体,以NO2-为电子受体,将NO2-转化为N2。其理论基础是亚硝酸型硝化反硝化技术
该工艺的关键是如何将氨氧控制在亚硝酸阶段,并持久维持在较高浓度的亚硝酸盐积累。
该工艺使用无需污泥停留的CSTR反应器,在较短的HRT和30~40摄氏度的条件下,通过“洗泥”的方式进行种群筛选,产生大量的亚硝酸菌。SHARON工艺适用于高浓度氨(500mg/L)废水的处理,尤其适用于具有脱氨要求的预处理或旁路处理。该工艺与传统工艺相比可节省供氧量25%,可节省反硝化碳源40%。
500吨/天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处置概念的混乱,导致污泥处理、污泥处置目标不明,进而影响到管理定位、技术路线选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为了便于研讨,我们提出明确的定义,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和业内同行的参考。
◇ 污泥处理(sludge handling or sludge treatment):污泥经单元工艺组合处理,达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目的的全过程。
◇ 污泥处置(sludge disposal):处理后的污泥,弃置于自然环境中(地面、地下、水中)或再利用,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终消纳方式。
污泥处理处置的认识误区与控制对策
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
污泥处理处置问题首先源于管理体制上的混乱,而管理体制的混乱首先是责任主体的缺位。
污泥处理处置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制约污泥处理处置管理体制得以理顺的关键因素。责任主体不明确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传统的污水处理厂并非一个民事法人主体,而是事业单位,是为政府义务服务的附属实施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有关责任;二是污泥处理没有专门的经济支撑体系,一般城市污水收费尚不足以维系运行,污泥处理运行费更无着落,使得责任被旁置;三是过份强调"资源化"技术路线,误导了企业和政府把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有价值的资源,而非一种责任。
随着污水领域政企分离逐步到位、污水收费逐渐实施及技术路线逐步明确,应在政策上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直接承担主体是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企业负有对本企业所产生污泥合理处理并终达标处置的责任。污水处理企业可以选取不同处理和处置方式,也可以采用委托等方式和其他单位建立合同关系、并有义务告知委托单位污泥处理处置所需达到的要求,同时还应保留全部污泥及其出路的完整记录。如果污泥处理处置不当,污水处理企业将承担首要责任。当然其前提是污水收费必须包含污泥处理所需的费用。
目前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属事业单位性质,城市政府仍是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如果忽略了污泥问题,我们认为是注重短期利益的体现。
污泥监管严重缺位
政府高效监管是有效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关键。但是对污泥的长期忽视以及污泥排放的间歇性造成了监控的难度,与污水处理的监管相比,政府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更为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要性和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监控,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将污泥科学纳入政府监管的序列;同时还应公开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将yu论监督作为政府监管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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