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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时间:2009/2/24阅读: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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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 25.1-8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
浊度,度105
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
悬浮性固体,mg/L105
色度,度3030
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
pH值6.5~9.0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
氨氮(以N计),mg/L201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
氯化物,mg/L3503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
铁,mg/L0.40.4
锰,mg/L0.10.1
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 zhang xiao ping 杨琢微 魏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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