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怎么调试
一、系统调试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2、应按照本规程独立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安装、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怎么布线、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安装这三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应按照本规程独立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安装、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怎么布线、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安装这三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大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对系统中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风机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5、配套设备的调试应与关联设备共同进行。
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功能试验。
三、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规程附录D要求进行现场测试;记录报警动作值,并根据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判定是否合格;
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全部进行测试。
四、紧急切断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紧急切断阀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紧急切断阀应动作;
2、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应工作正常。
五、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2、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3、进行3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每次应合格。
六、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声光警报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声光警报应正常工作;
2、按排风装置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风装置应正常工作;
3、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有手动控制设备时,手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七、系统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调;
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连续正常运行120h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山东银动 2021/3/15 17:08:4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技术要点
(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1、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消音功能。
(9)控制器负载功能。
(10)复位功能。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以上第2条第(5)款第2 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二)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文第一部分第2条的规定;
(3)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文第一部分第2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