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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65发布时间:2023-5-3
近期国内多地新修编的《燃气管理条例》依次公布亮相,不日实施,受到业内热议。某业内人士赞曰:“研究全国各省市燃气法规这么多年,至今为止,内蒙古的燃气条例是最接地气的,也说明编制条例的专家很负责,给你们点个赞”。应该说法规的修订越靠后推出,可借鉴、可学习的地方就越多,接地气、直面问题是必然的,总体来说这些条例亮点纷呈、渐趋向“实";同时为国家的燃气条例修编出台提供了不少现实参考。下面笔者以《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为主,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部分条款进行点评并提出个人意见,与同行学习交流,敬请批评指正。
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个人见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提法不是今天首现,十多年前提出和今天重提反响不同。2021年6月13日清晨,湖北省十堰市一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这是近5年起燃气重大事故,该事故沉重敲响了燃气安全警钟。去年以来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燃气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已形成社会共识,维护好、落实好燃气安全需全民参与、社会互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见解:地方党委和政府理应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督促解决涉及燃气安全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近日国家安委发布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也重点把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分列、二条: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由此可见地方加强是时代需要、现实需要。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个人见解:该条燃气管理部门改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更合适,另建议要赋予涉燃气行业综合管理职能,协调督促涉及的其他部门,这一点要学习借鉴的职责划分,解决涉燃气行业管理权责分散、各自为政的难题,另涉乡镇这一块也要赋予一定管理职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
个人见解:信息化建设是加强燃气监管、服务、协调等的重要手段,燃气信息化建设政府也要行动起来,原来政府这-块相对缺失,不能光要求企业做而自己不做,只有匹配起来,管理才能顺畅,行业才能真正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
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个人见解:这条基本理清了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责任,燃气经营者关注最多的责任问题终于得到明确回应,当然用户相对处在弱势和易受伤害的位置,适当保护还是应该的,不追究企业责任不代表不要负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个人见解:涉燃气安全宣传培训应重视,政府要主导,企业要主办,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学校培训教育是关键,媒体要担起主动宣传社会责任,依托平台主动配合做好燃气安全公益宣传,而且还要注重宣传质量和效果,免费常态化燃气安全宣传有望实现。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个人见解: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到底怎么办,很多地方政府都没有明确,致使该工作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开展,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那一套来管理,管理起来难度太大,也不适用,燃气行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需要再进一步研究解决办法,后续备案也是不清不楚,建议还需另行建立管理办法,理顺建设监管和备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燃气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设计、安装室内安全防护装置。
个人见解: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标准前提下,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比较符合人性,有些地方的燃气施工建设在这方面确实需要高度注意和改进。(如下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笔者认为上图的燃气管道安装方式与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明细格格不入。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定期免费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用气进行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者对非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燃气用户购买本单位或者的燃气设备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燃气用户委托本单位或者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设备。
个人见解:供用气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严格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安全检查是解决安全隐患的办法,检查要全覆盖,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用气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要加大对非居民用户的检查力度,实际上很多燃气企业在非居民用户检查频次方面已达到或超过该标准,执行起来难度不是太大,关键还得提升检查质量和加大对检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仍需要建立相应配套措施,盲目放开安全隐患更大,用气单位基本没有监督管理能力,只为承担个责任没有什么意义,国内几个红线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放开的城市均反馈效果不是太好,都有收回统一建设管理的趋势,笔者认为燃气建设还是统一管理比较适合当下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经营的燃气的热值、组分、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复核充装量的称重器具,燃气气瓶的充装量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充差范围相符。
个人见解:保证经营的燃气的热值、组分、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既要有检验制度保证,又要落实到具体的检验工作,对人员、检验设备等就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这方面原来在很多地方落实不到位,比如加臭管理在某些企业就没有落实到位,尤其是液化石油气方面,本条进行细化明确是有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燃气种类的,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个人见解:恢复供气要慎之又慎,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等原因,在恢复供气方面发生了不少安全事故案例,2021年10月21日沈阳盛王二牛燃气爆炸较大事故就是恢复供气不慎等原因引发爆炸事故。“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要求目前来看还是必要的;当然,用户端的本质安全真正落实了,通知和检查工作落实到位了,时间限制应该是可以适当放宽的。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申请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燃气用户,不得拒绝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其供气范围内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责任;负责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维护、更新,并承担居民用户的相应费用(不包括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非居民用户的相应费用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
(山东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废。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瓶装燃气用户配送燃气钢瓶时,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连接软管不规范连接、老化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为瓶装燃气用户免费更换连接软管的,更换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个人见解:本第二十五条要结合《山东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要求进行完善更好,用户端连接软管是薄弱环境,规范用户端连接软管的使用、及时更新维护是必要的,管道气将其纳入配气成本、瓶装气将其纳入企业成本为燃气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此提法值得探索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燃气用户应当在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燃气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等信息。
个人见解:瓶装燃气安全水平要提升,全过程管控是必要的,上述这些措施是必要的,而且只能加强,另信息化建设也要加强,真正实现瓶装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受理非居民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一)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的;
(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
(四)拒绝安全检查的。
个人见解:此条旗帜鲜明要求燃气企业不得给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相对其他地方条例和原来国家条例都要求得更明确、更具体,多年的实践经验表面,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场所一旦发生燃气泄露,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管控住了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场所就管住了相当一部分燃气安全事故,此条要求是大势所趋。当然也要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居民的用气或用能的权利也要得到保障,燃气企业要做好检查同时要出具依据,能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意见,不能整改的要有替代用能方案,用气条件检查工作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避免问题扩大化或变相寻租行为。另判定用气场所是不是违法建设单靠燃气公司是很难的,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就显得很重要了,不能要求燃气用户为证明用气场所的合法性而跑断腿,尤其是非居民用气场所,很多都是租户,相关部门要从违法建设的源头进行解决。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燃气气瓶减压阀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非居民用户应当接受燃气经营者的业务指导,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
个人见解:出租屋是燃气事故易发场所,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是有必要的,有些出租人为了撇清责任无理禁止出租场所用气也是不可取的,没有基本的生活配套干脆就要禁止生活居住出租使用,从源头上进行解决。
总体来说,这是一部较高质量、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地方性燃气法规,好的法规必须要有好的执行,要经受实践检验,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一定要落实”五年一大修、一年一小修”的基本经验,避免以前一劳永逸、十几年无人问津的局面,燃气法规建设也是一项长期工作,同时还要配套建设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高质量提升燃气安全和发展,真正把燃气安全和发展作为一个长期工作可持续开展下去,真正实现“家*、人人管安全”美好愿景,真正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燃气行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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