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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衣箱检验规则
1.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交收检验,检验项目为5.2,5.3,5.4,5.6,5.7,5.8,5.10.1条,全数检查。
2.型式检验
型式检脸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
c.连续生产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
d.产品间隔半年以上再次生产;
e.供斋双方的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 国家质t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3.抽样规则
产品每1000只(或不满1000只)为一批,随机抽取3只,物理机械性能每次抽1只。
4.制定规则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5.8.1,5.9,5.11,5.12条为主要项目,其他为次要项目。产品如有一项主要项目,单个产品五项以上次要项目或票计批超过十项次要项目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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