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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颁布的《供热管理办法》

阅读:34发布时间:2025-2-14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居民家中的室温将由原来的16℃升至18℃。

一,提升温度保证居民更舒适
  草案明确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比此前的规定提高了2℃。非居民用户的房间供热温度应当依据其功能需要和设计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应及时报修;供用热双方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北京相继出台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已提高了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要求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16℃已不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
  建设部曾经规定,正式供暖后室温要达到18±2摄氏度的标准,也就是说,要达到16℃以上。1994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供暖期间实行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该供暖温度标准沿用至今。

二,未达供热标准应退费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下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当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供热,因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住宅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热用户不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采暖期内,任何供热单位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私自改装罚5000
  热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和增加散热设备。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和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不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
  拆改室内供热设施而造成泄漏的,由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和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可临时接管供热设施
  草案提出建立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一旦出现供热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或破产等情况中断供暖,将由政府出面应急接管,以保障供暖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应范围内居民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居民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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