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切实保障病毒疫苗货物安全便利运输,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了《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附后),为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等运行主体开展道路运输提供参考。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各相关单位。
冷藏车应配备两套温度记录仪,一备一用,实时记录和传输温度、位置等数据。(详见细则2.2.2)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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