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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Z严非机动车管理法 外牌非机动车禁上路

时间:2013-2-22阅读: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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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已颁布实施近12年之久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未来数月将出现重大的修订变化。昨天,记者从*部门和相关政策发布获悉,即将修订实施的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在禁止超标车辆产销、限定外省市登记车辆在沪行驶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今天,《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公众意见征集阶段将截止,市民普遍感觉新法规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较以往严格许多,但在“LPG燃气助动车何去何从”等问题上,《草案》仍然存在空白点。

“旧规”已用了近12年

据悉,目前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还是2001年9月12日通过的,从当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12年。期间,国家法律体系与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现实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例如,2001年上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约为670万辆,其中自行车627万辆,占非机动车总量的93.7%,电动自行车仅为1.8万辆,占非机动车总量的0.27%。十多年以来,本市电动自行车数量飞速增长,目前,上海尚有27万辆燃气助动车、2.1万辆人力三轮车、1.4万辆残疾人车。

产销缺限制 交通隐患多

由于非机动车总量庞大、种类繁多、行驶速度差异大,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据统计,2006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本市共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涉及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7919起,占全部交通事故数的47.41%,造成2569人死亡,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73%。

交管部门发现,很多事故跟非机动车自身安全性能较低有关,由于对产销环节缺乏有效的法规限制,电动车越来越向重型、高速的摩托化方向发展,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详解“严新规”]

自行车、电动车限载1名12岁以下儿童

电动车、残疾车限速限重沪标严过国标

已经公示的《草案》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W。而现行国家标准中,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也将强制执行。

按照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制动性能和车架强度是强制性标准,必须达标;而类似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40W)、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都被列为推荐性标准。

但实践中,部分厂家规避上述推荐性标准,生产超重的“豪华版”电动自行车,或者提高电动机输出功率同时设置可拆卸的限速装置,使出厂时符合高车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拔掉限速器后,行驶速度提高至40公里/小时甚至更高。

因此,上海拟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要求,将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标准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不在产品目录中的车辆不能上牌

《草案》规定,上海将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制度。该制度和目前我国对机动车产销的管理模式基本一致,即相关车辆在生产前,必须将车辆型号、技术参数等数据事先报批。

只有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被列入产品目录的车辆,才能在上海合法销售、上牌。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未在产品目录中的车辆,将无法在车辆管理部门获得登记上牌。而销售商销售的车辆不在产品目录中的,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其更换或退款。

外牌非机动车在沪行驶必须换沪牌

《草案》规定,今后如果有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除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外,车主必须按照上海的地方法规,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后才能合法行驶。

这意味着,那些打着“鲁宁”、“东海”字样的外省市号牌各类非机动车,今后无论真假,只要在上海道路上出现,都属于非法车辆。

电动自行车限载1人未成年人骑车不得载人

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载人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上海,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很多家庭短距离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

《草案》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如果搭载的是学龄前儿童的,还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未成年人(合法驾龄为12-16周岁)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超标电动车违规不以机动车标准处罚

有观点认为,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外形尺寸超标,就不属于非机动车,应当适用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法时可以采取扣留车辆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措施。

不过,考虑到实践管理中的可操作性,《草案》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和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使超标电动车违规上路,*执法中仍然将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对其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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