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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石蒜碱,10mg/20mg/50mg/100mg等多种规格销售。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19-200103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20-200304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21-9603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22-200404 100mg
* 盐酸石蒜碱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23-9902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24-200303 8mg
琥乙* 对照品 检查 0425-200002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26-9101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27-200306 200mg
*杂质A 对照品 检查 130428-200503 100mg
克拉维酸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29-200203 50mg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包括杂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在检验工作中我们常会用到一种用来检查质量的特殊参照物——标准物质(对照品)。它在检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仪器分析的广泛用,必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物质。就来介绍一下如何对对照品进行保存和使用:
1)使用中检所对照品时,应严格按说明书执行。一般情况下,供鉴别、检查用的对照品不能用于含量测定。红外鉴别用的对照品使用时应注意与样品在晶型上的差异,必要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例如*钠具有多种不同的晶型,可用丙酮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后测定,以确保二者晶型和红外光谱图的*。
2)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使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水分的含量,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否则会造成含量测定结果偏高。对热稳定的对照品可直接干燥后使用;对热不稳定的对照品可同时另取一份作干燥失重,扣除水分后使用。此外,对照品若含有结晶水或盐基,使用时应注意其换算。
3)由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对照品或对照品为法定对照品,以法定对照品作对照标化的原料可称为二级对照品或工作对照品。生产单位为节约成本,可使用工作对照品进行日常检验,但检验所必须使用法定的对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4)对照品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保存,一般置干燥阴凉处保存,某些对照品如*等需避光低温保存。要注意对照品的使用期限,过期、变质的对照品不宜再使用。开瓶后建议短期内用完,避免开瓶后*不用,同时,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照品的分解、污染或吸潮。(更多质量检测、分析测试、化学计量、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请参考中检所对照品查询)
脱水差向四环素 对照品 检查 130403-200204 50mg
4-差向* 对照品 检查 130404-200209 50mg
β-* 对照品 杂质检查 130405-200405 5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07-200306 15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08-200209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09-200208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10-200405 100mg
新霉胺 对照品 检查 130411-200307 100mg
*S异构体 对照品 检查 0412-9601 50mg
醌式* 对照品 检查 130413-200303 100mg
3-甲基*SV 对照品 检查 0414-8702 50mg
α-苯* 对照品 检查 130415-200503 50mg
7-氨基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 对照品 有关物质检查 130416-200504 50mg
无味*A晶型 对照品 检查 0417-8701 100mg
无味*B晶型 对照品 检查 0418-8701 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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