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其重要性好比新颖性之于、性之于作品。而对商标显著性进行的分类比较既是体系化研究的必然过程,也是正确认识、运用商标显著性解决商标争议的必要基础。正如每一种分类都有其局限性一样,对词语商标显著性的分类也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有意义,尤其是在借鉴国外的(尤其是美国的)商标显著性分类时,需要考虑到国家之间商标注册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上的差异性。基于此,本文将运用语言学知识,对许多学者提到的“弗兰德利分类法”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指导对该分类方法的正确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