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潍坊金水华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动态>>《水利卫星通信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本站讯 2014年1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水利卫星通信网管理办法》(办水文[2013]247号,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水利卫星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入网流程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水利卫星通信资源是指水利部拥有的卫星转发器带宽和水利部中央地球站系统。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开展通信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对于职责分工,《办法》规定,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卫星通信网的主管单位,负责水利卫星通信网的发展规划,中央地球站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的使用调配,水利卫星通信网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用户单位(即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开展水利通信业务的单位)负责所属远端地球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水利卫星通信网实行入网许可制度。需要加入的单位,应按水利卫星通信网业务申办流程提出申请并提交技术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办理入网事宜。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在建设卫星通信系统时,应优先考虑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用于水利业务的通信应用免除入网费和频律占用费。
该《办法》规范了水利卫星通信网的管理,为保障水利卫星通信网的稳定、、安全运行,促进水利卫星通信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附件:
水利卫星通信网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水利卫星通信网的管理,保障水利卫星通信网的稳定、、安全运行,促进水利卫星通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开展通信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卫星通信网是由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和远端地球站组成的,用于保障防汛抗旱、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网络。水利卫星通信资源是指水利部拥有的卫星转发器带宽和水利部中央地球站系统。
第三条 有关单位在建设卫星通信系统时,应优先考虑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用于水利业务的通信应用免除入网费和频率使用费。
第四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卫星通信网的主管单位,负责水利卫星通信网的发展规划、中央地球站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的使用调配、水利卫星通信网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五条 用户单位(即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开展水利通信业务的单位),负责所属远端地球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卫星通信网实行入网许可制度。需要加入的单位,应按水利卫星通信网业务申办流程(见附件)提出申请并提交技术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办理入网事宜。用户单位如需对关键设备进行变更,应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批,入网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在应急情况下需要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的用户单位,应提前2小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主管单位应及时为用户单位提供相应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因测试、演练或其他临时业务需要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的用户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在卫星通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应急抢险等业务使用。
第八条 对于视频传输等临时业务,用户单位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通知主管单位,以释放水利卫星通信资源。
第九条 用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
2.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频率、极化、发射功率等参数和功放、天线等发射设备;
3.利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发送、接收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第十条 用户单位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通信设备的注册登记手续,领取通信设备的使用执照。
第十一条 用户单位应于每年汛前完成远端地球站的运行情况检查和测试,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单位。对未经检查和测试,且1年以上未在线运行的远端地球站,主管单位将进行强制退网处理;如需再次使用应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应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落实责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保障远端地球站的正常运行;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用和维护管理技能。
第十三条 用户单位应建立远端地球站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确保设备和网络的安全运行;应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保障水利卫星通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整改。如未能按期改正的,将通报批评并终止其入网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卫星通信网业务申办流程
附件:
水利卫星通信网业务申办流程
一、入网申请
申请加入水利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如下:
(一)《水利卫星地球站入网申请表》(附表1)
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入网申请表后,报主管单位审批。主管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若未通过审核,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上报。水利卫星地球站入网审批流程如下:
(二)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网络的一般特性
(1)网络用途和功能、业务类型和业务量、传输容量;
(2)网络结构(含网络拓扑结构图)、通信覆盖范围;
(3)网络规模、实施计划、启用日期;
(4)技术体制、基本信号形式、信源编码方式、复用方式、纠错方式、调制方式、多址联接和分配方式、网络监控系统等。
2.工作频段和卫星空间电台特性
(1)拟使用的上、下行频率范围;
(2)拟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名称、轨道位置;
(3)相关发射、接收波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图。
3.载波参数
(1)每个载波的发射类别、必要带宽;
(2)载波频率规划示意图(适用于多载波工作情况)。
4.地球站特性
(1)近期建站的数量和地理分布;
(2)功放饱和输出功率、实际发射功率;
(3)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
5.传输链路计算
提供远端站(典型)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发射功率、全部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所占用的转发器EIRP和带宽的百分比。
二、入网测试
用户单位在通过入网审核后,应向主管单位提交《水利卫星地球站入网测试申请表》(附表2),申请入网测试;若用户单位需对卫星地球站关键设备进行变更,应向水主管单位提交《水利卫星地球站关键设备变更测试申请表》(附表3),主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入网测试工作,测试入网内容见附表2。入网测试合格后将颁发入网许可证。水利卫星地球站入网测试流程如下:
三、临时业务申请
临时性使用卫星资源的可简化审批流程。
(一)对于应对突发性事件(如洪灾、台风等),用户单位需要应急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可通过或传真直接向主管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在水利卫星资源满足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主管单位在2小时内为用户单位开通。用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单位补交《水利卫星通信资源使用申请表》(附表4)。水利卫星应急通信资源使用开通流程如下:
(二) 用户单位开展测试、演练或其他临时业务需要使用水利卫星通信资源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主管单位提交《水利卫星通信资源使用申请表》(附表4)。在水利卫星资源满足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主管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用户单位提供水利卫星通信资源。水利卫星通信资源使用开通流程如下:
四、有关标准
水利卫星通信网编号遵守《全国水利通信网自动编号》(SL 417-2007)标准;水利卫星通信网IP地址划分遵守《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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