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的输配电价改革,以2014年下半年在深圳开展试点为启动标志,实施时间早在“中发9号文”印发之前,足见其作为电力体制改革核心和的显赫地位。从开展试点到省级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再到如今《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3份文件同时出台,对输配电价体系实现了全覆盖,该领域改革的每一步进展,都牵动着有关行业主体的敏感神经,引发各路媒体的强烈关注。本文立足于新闻第二落点,与读者分享了上述3份文件中的几个兴趣点,并就有关媒体的观点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发布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上述3份文件(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
各路媒体也就这3份文件进行了大量报道。笔者梳理发现,媒体报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有侧重,有的突出于信息传播,有的偏重于政策解读,有的热衷于技术分析,总之,有时效的、有观点的、有深度的,都已经被说遍了。笔者只好捡个漏儿,从边角料入手,找寻几处还算值得关注的点分享给广大读者。由于专业能力所限,文中难免有不准确、不到位的地方,欢迎“拍砖”。
低电压等级工商户也能享受更低的配电价
一般情况下,用电电压等级越高的用户(本节主要指“工商业用户”)对应输配电价(销售电价)越低,等电量情况下承担的“过网费”(电费)越低。然而,这样的惯例将在此后一定范围内被打破。
在“两办法一意见”中,确切地说是在《关于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中,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的提法,成为3份文件中令人激动的兴奋点。这就意味着,有些电力交易可以根据实际占用配电网资源的多少来核算“过网费”(配电价),能够整整省去一大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