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青岛拓威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技术文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提出的原因
我国作为GDP跻身世界的发展中大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一,并且人均温室气体排放也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在此背景下,我国面临的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压力越来越大。尽管我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公布了碳强度减排目标,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指责中国作为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减排承诺,并且要求中国承诺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减排。这与要求中国承担实质意义上的强制性减排承诺没什么区别。
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应当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世界策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如果我国不采取减排措施,那么的温室气体减排努力将会大打折扣。就当前来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当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允许的范围内承诺适当的减排目标。这样既可以缓解国际社会的指责又不会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大的不利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承诺减排会给我国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如避免碳关税之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等),还可以减少将来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时的减排压力。从长远来看,我国将来难免要承担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不管是当前还是长远,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因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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