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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性质

时间:2024/12/30阅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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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型。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赋权说,即认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来没有某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获得被许可的权利。该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授予个人或组织的特权,即行政许可是一种特许权的授予。特权、特许与权利是有区別的,前者不是个人自然享有的,而后者是天赋的。该说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机关是国家主权的执行机关,在国家难以全面直接地实施某种社会活动、经营某种行业时,往往把一部分权力授予相对人,使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从事某项活动。没有国家赋权,相对人就无法享有这种权利;国家既然可以赋予相对人特权,当然也可以随时变更或取消这种特权。
  第二,解禁说或恢复自由说。该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禁止行为的解除,是恢复自由而不是赋予权利。解禁说又细分为两种观点:普遍禁止的解除说和一般禁止的解除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建立在普遍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电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普遍禁止的活动,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相对人申请许可获得的权利,无论是一般权利还是特许权,对一般人都是普遍禁止的,行政机关有条件地向特定人解禁。另一种观点认为, 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许可乃禁止一般人为特定行为,特定人,或者关于特定事项,解除其禁止。在行政许可制度中,行政相对人被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所解除的是由法律设定的一般性不作为义务,如果这种一般性禁止是以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为目的时,相应的许可行为要恢复的则是私人原本拥有的自由。
  第三,折中说。该说认为行政许可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禁止义务的解除,又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授予。如有的学者认为,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但从根本上看,许可不仅是国家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 而且是属于公民、法人某种权利自由的恢复,是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为。
  第四,权利验证或确权说。该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权利的资格与条件加以验证,并予以合法性的证明(而非权利的赋予)。

  以上观点从某一角度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一旦用于解释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时就面临困境。如从特殊行业的准入许可来说,赋权说有其用武之地,但是赋权说的认识偏差在于把全子政许可都作为一种特权,等于承认权利源于行政机关的恩赐,这与权利的来源相冲突。在现代法治社会,个人权利来自法律的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只是执行法律而已,本质上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授予个人某种特权的说法。如尹田教授在2002年10月31日于北京召开的物权与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硏讨会上提出物权是只要具备自己的条件就存在,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方法,不是行政表明,也不是行政确认,行力不可以创设一个物权。而解禁说却只关注了行政许可对法律上不作为义务之解除,忽略了行政特许的情形。关于权利验证或者确权说,其缺陷在于将所有的行政许可都认为是确权行为时就会面临解释不通或欠周延的局面,如公共交通企业的设立则很难说是确认权利。由此看来,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多样性,要判定一种行政许可的 性质是什么,需要结合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形态,以及从其对于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影响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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