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7021油烟排放浓度检测标准油烟测试仪
食堂油烟简介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油烟检测包含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等。食堂油烟该检测哪些项目?
2、食堂油烟检测项目◆ 油烟
3、相关标准及下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4、备注
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附: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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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i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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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zui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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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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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
投影面积(平方米) ≥1.1,<3.3 ≥3.3,<6.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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