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灶具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
b) 额定热负荷<5.82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 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L、额定热负荷<4.19kW的燃气饭锅;
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人功率<5.00kW的气电两用灶具; f) 额定热负荷符合a)、e)规定的集成灶;
g) 使用充气量不大于15kg的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供气,总热负荷不大于35kW的家用户外燃气烤炉(以下简称燃气烤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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