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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阅读:357发布时间:2017-5-23

 各直属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

 

  (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

 

  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保障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四、财政票据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到*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另行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五、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质检总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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