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发展改革委备案后,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收取5月份用户电费时,执行降价后的价格水平。
这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实施的又一项*。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区域电网和部分跨省跨区输电线路输配电价、取消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等措施,已降价430亿元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尽快出台其他降价举措,让企业切实得到实惠,持续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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