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压力计检定结果的处理
经检定的压力计,其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为合格,并出具检定证书(格式见附录B);如某一项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为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录C),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和内容,当两个检定周期之间的示值变化量大于允许误差的值,经调试后示值检定合格的压力计,出具检定证书,并注明“该压力计不能作为标准器进行量传”;检定的压力计应有“送检、未经示值稳定性检定”的注明。
检定周期 检定周期可根据压力计使用环境条件、频繁程度和工作要求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对示值稳定性不合格的压力计,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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